中国翰林书画院章程
总则
第一条 本书画院名称为:中国翰林书画院。
说明:主要从事人文、历史研究、国家级成人和少年艺术考级、文化艺术赛事活动组织与参与,中国翰林院文化历史传承与研究、展览、研讨会、书画创作、音乐创作、艺术保护、文化团体管理及对外合作等事宜。
第二条 书画院是从事多层次、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的、具有上级单位管理的机构。
第三条 书画院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准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。其宗旨是: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、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,开展多层次、多渠道、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,为中国文化繁荣、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服务,为世界和平、人类文明作贡献。
第四条 书画院接受上级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书画院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书画院的工作涵盖:
(一) 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、经济技术、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;
(二) 与国(境)内外的机构团体、专家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;
(三) 组织国际会议、访问活动,举办文化展览、培训讲座,出版发行图书、音像制品;
(四)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三章 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秘书长,常务副秘书长。
第七条 书画院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秘书长,常务副秘书长。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任。
第八条 申请担任书画院职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书画院章程;
(二) 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、较高的社会知名度;
(三) 能够参加书画院活动、支持书画院工作。
第九条 书画院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秘书长,常务副秘书长获得任用的批准程序是:
(一) 本人同意并由书画院下属部门推荐;
(二) 经书画院办公室审议通过;
(三) 由院长或经办公室授权颁发职位证书。
第十条 有职位院士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书画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获得书画院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 对书画院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。
第十一条 有职位院士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书画院办公室的决议;
(二) 维护书画院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书画院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有职务院士辞聘,应向书画院办公室书面提出并交回职务证书。
第十三条 有职务院士如有违反书画院章程的行为,经书画院办公室审核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四条 书画院任命有职务院士、常务副院长、顾问、副秘书长、理事若干名,对书画院工作给予咨询、帮助和指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及书画院设立理事会
第十五条 书画院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分设政治外交、文化教育、经济科技、文艺体育四个专业组,负责规划、指导书画院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。
第十七条 书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 表决通过书画院章程;
(二) 审议通过书画院工作计划;
(三) 审核通过书画院工作报告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,组成理事长会。
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理事长工作职权包括:
(一) 领导书画院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 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;
(三) 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(四) 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;
(五) 决定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常务理事、顾问的聘请和罢免;
(六) 审核批准书画院管理制度;
(七)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书画院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担任过较高职务;
(三) 身体健康,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专职主任或者院长担任书画院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书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主任或者秘书长负责制,主任或者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 主任或者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;
(二)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;
(五) 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;
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书画院的经费来源:
(一)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 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 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